主要修訂如下:
首先,進壹步明確居住的概念
住所包括:1,實際居住地址住宿休息;2,工作單位的地址,如果是實際居住在這個地址。
二、原則上按實際居住地登記。
修正案第21條第1款規定,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應當按照其實際居住地,或者賓館、酒店、療養院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醫療服務機構或者公共服務組織的地址進行居住登記。
在俄羅斯工作的外國公民租房或住在自己的公寓裏的,必須按照房子和自己公寓的地址進行居住登記;住酒店的話,要按照酒店地址辦理,不要按照工作單位地址辦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外國公民實際居住在工作單位時,才可以按照工作單位的地址申請居住登記。
三、進壹步明確邀請單位的概念和法律責任。
修正案第二條第1款規定,邀請單位可以是提供住所的俄羅斯公民、在俄羅斯長期居住的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法人、權力機關、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等。原則上,誰為外國公民提供真實的居住場所,誰就是邀請單位,應當進行居住登記,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