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在於:
1,要素不同,效力基礎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
2、事實行為是指直接根據當事人行為的結果,然後自然發生法律效力的事實。
儀式活動包括:
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事件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後者如人類的生、病、死、自然災害等。,是獨立於特定法律關系主體意誌的事件。
綜上所述,屬於法律事實的壹個範疇,可以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絕對事件不是人的行為造成的,而是某種自然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