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身體健康;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誌願到人民警察工作。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大專以上學歷;經人民警察學院培訓並通過考試。
擴展數據:
人民警察的有關要求規定:
1,人民警察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2.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3、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制定的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定應當公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