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青年文明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是勞動集體(隊、車間、廠、站、部等。)以年輕人為主體,組織體系穩定。人數壹般在6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歲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40歲以下的集體領導為號手,中國籍人員占集體人數的60%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較小單位可以整體參與創建。基本標準是:
1.集體成員政治素質好,大局意識強,工作作風優良,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積極響應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有良好的群眾評價和社會聲譽。
2.集體成員愛崗敬業,技能過硬,在本職工作中體現出良好的職業素質和文明素養;團隊戰鬥力強,凝聚力和向心力強,工作業績突出,精神狀態良好。
3.集體創作活動深入紮實,內涵豐富,青年參與廣泛,集體氛圍濃厚。創建活動在創新、優質服務、基層管理等方面創造了先進經驗,為發現、培養、使用青年人才創造了良好環境;對傳播社會正能量、建設行業文化起到了積極作用。
4.集體* * *團委或青年工作組織嚴密、活躍,在創建活動的組織實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駐外集體靈活有效地開展共青團和青年工作。
5.集體在本行業(系統)和本地區同級集體創建中具有較強的示範性、代表性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