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章不清楚,可以在旁邊加蓋清楚的印章;
2.合同上的公章不清楚,可以重新蓋章補上,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
3.印章不清晰,無法證明確認行為效力的,可以重新驗印或者出具補充確認證明。
密封件的使用規範:
1,印章由專人保管,防止印章丟失或被盜;
2.使用印章時,確保印章清晰、位置正確,以保證文件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3.印章使用後,應及時清洗印章表面的油墨,以免油墨變幹影響下次使用效果;
4.密封件不使用時,應存放在幹燥、防塵的環境中,以延長密封件的使用壽命;
5.對於重要文件,應壹次性蓋章,避免因重復蓋章導致文件失效或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在印章制度不明確的情況下,無論是文件還是合同,都可以在適當的位置重新加蓋印章,以保證其明確性和法律效力,或者以補充確認文件證明其確認行為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性打印全部份數,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