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群眾遇到不法侵害或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報案時,帶上身份證和相關線索材料。對於上門報案的人,壹般情況下,警察要麽讓妳寫報案材料,要麽給妳做詢問筆錄。派出所的同誌會登記報案,接受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接到報警信息後,依法應當出具報案回執。報警時,報案人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以便警方正確判案。至於案件性質,立案偵查,由派出所決定。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二、撥打110會處理民事糾紛嗎?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輕微治安案件:
(1)因瑣事與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由受害人的先行過錯行為造成的;
(3)通過其他調解方式更容易解決矛盾。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