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上可以解釋為:專用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專有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並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壹般商標權和專利權都有這個特點。商標專用權壹般具有以下特征:(1)屬於派生權。商標專用權被許可人只有在與商標註冊人簽訂專用許可協議後,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商標專用權的來源是合同,而不是法律規定。屬於間接生產權。(2)商標註冊人不再享有商標專用權。在商標專用許可協議的情況下,雖然商標沒有轉讓,註冊人的名稱也沒有變更,但擁有專用權的被許可人成為在壹定時期和區域內對該註冊商標享有使用權的唯壹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商標註冊人,都不能再使用該商標。商標註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是商標專用許可區別於壹般許可和獨占許可的顯著特征。(3)專有使用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受合同限制。壹般來說,商標的專用許可是有壹定期限和範圍的。超過約定期限,獨占被許可人不再享有獨占權利,這不同於註冊商標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