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訴書。(1被告2份,2被告3份,以此類推,均須原告簽名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1被告2份,2被告3份,以此類推)
3.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6.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為了起訴個人,壹些法院要求提供關於被告身份的補充信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8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