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公司沒有規定遲到這種行為。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遲到早退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並且明確了在壹定時間內遲到早退的時長和次數,員工已經知道的可以辭退。而且沒有任何補償。
被辭退可以申請賠償的理由:
1.企業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2.企業因勞動合同期滿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辭退無需賠償;
5.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經常早退晚歸的員工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不予經濟補償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