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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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