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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九種情形

法律分析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2.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b)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c)偽造、篡改或銷毀病歷;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註: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5.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造成人員傷害,則推定堆垛機有過錯;6.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樹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7.地下建築(包括窨井)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施工方有過錯;8、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品的,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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