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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法真實案例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楊(男,17歲,福建省平和縣人)於2005年3月在湖裏上網時,發現網吧服務器存在漏洞,多次利用網吧服務器的漏洞修改網吧計算機網絡服務器系統中上網卡的賬戶數據,為其同學徐、、魏增加上網賬戶上的金額數據。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楊某貪汙他人上網費,數額已達較大起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楊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且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輕,決定不予逮捕,並聯合相關單位及楊某家人對楊某進行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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