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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派出所調解賠償後有沒有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派出所調解只是對雙方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刑事部分需要依法進行。最終是否會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要看起訴是否符合不起訴條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傷殘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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