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模仿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律傳統”的方針貫穿於清末修律的始終。
(2)從內容上看,清末修律表現出封建專制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特混合。
知識擴展:
清末修律在帝制、仁、祖教等中國文化傳統的指導下,表面上是為了恢復領事裁判權,實質上是為了維護清廷的生存,從而“沖破枷鎖,成為模範強國”。
他們把法律改革本身等同於制定各種西化的法典,創造了壹種以中學為體、以西學為旨的中西法律文化的特殊混合體,而沒有將其本土化。
1840鴉片戰爭後,雖然中國社會的性質在逐漸改變,但封建法律幾乎保持不變。在國內外的各種壓力下,清朝統治者在20世紀初的十年間,逐漸對原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改變。我們壹般將這壹時期的法律改革活動稱為清末修律。
清廷頒布的關於修改法律的聖旨說:“現在貿易談判中有許多麻煩,有必要...根據談判的情況,仔細審查和修改所有現行的法律和規章,並提出適當的建議,以便在服務期內可以在國內外使用,並有利於治理。”這段話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
此外,在1905、1908、1909年相繼頒布的相關詔令中,清朝統治者反復強調修法的原則,主要是:必須“依法審時度勢”,“參照外國的制度,觀察中國的情況”,雖然“不宜墨守成規”。
但“只能取長補短,取長補短”,絕不能動搖“三綱五常”,這是“傳承幾千年的國粹,立國之本。”(《清代法律法規全集》,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