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邏輯出發,因勢利導的辦案後果是,案件的處理被情感因素所主導,而法律被大大淡化,導致法律底線和公平正義的喪失,最終犯罪人被“降為次要事件”,甚至逃脫法律應有的制裁。
在中西人際關系的互動和社會秩序的整合中,理性法的作用是明顯不同的。在中國,情是基礎,理是基礎,法是目的。在西方,理是基礎,法是用途,情是目的。理性主義和法治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理性主義和德治或人治是中國文化的特征。
因為“天道無非人情”“王法以人情為重。”普遍精神從屬於特殊事務,而法律精神則讓位於人際關系。儒家的理性精神和中國文化的文化和社會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它使中國人的人格、思想和行為具有中庸之道及其德性、風格和境界。
擴展數據:
雖然在法治社會中情與法的關系應該以法為先,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中國幾千年封建農耕社會所造就的超穩定的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司法人員尤其是基層司法人員要想到處教授法律是相當困難的。
俗話說“案子進來,兩邊都找人”,甚至在案子進來之前,就有四面八方的人“打招呼”,說情。“各位領導,鄉親們,七姨八姨,低頭不擡頭。如果他們完全按照法律和原則行事,他們將寸步難行。
百度百科-感覺法
人民網——“理性法”與“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