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都是最後結婚,同居不屬於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非法同居分為三種:
(1)無配偶者之間非法同居;
(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非法同居的;
(3)配偶之間非法同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非法同居的法律後果如下:
1.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的,另壹方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2.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登記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時,如果違法情節嚴重,應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