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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儲存單位罪

法律分析: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是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社、儲蓄社、基金服務部、股票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其業務範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其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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