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
2、在其他時間段進行裝修工作時,應采取措施減少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幹擾。
3、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築中,應采取措施減少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幹擾。
4.根據北京市《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12至14: 30、21至次日7: 30禁止進行影響鄰裏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按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公安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北京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第三十五條
1、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
2、在其他時間段進行裝修工作時,應采取措施減少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幹擾。
3、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築中,應采取措施減少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幹擾。
4.根據北京市《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12至14: 30、21至次日7: 30禁止進行影響鄰裏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按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公安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