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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條例的修訂

憲法的制定者們敏銳地意識到,憲法要想具有長久的生命力,跟上國家發展的步伐,就必須不時地進行修改。同時,他們也意識到修改憲法的過程不應該導致糟糕的法案輕易通過。同樣,他們也不希望少數人阻止大多數人期待的法案通過。

他們解決問題的方法是設計壹個雙重程序來修改憲法。國會兩院各有三分之二的票數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或者三分之二的立法者可以要求國會召開全國會議來討論和起草憲法修正案。無論是哪種情況,憲法修正案都必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贊成才能生效。

除了改變憲法本身的修改程序,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改變憲法條文的含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早期歷史上,在具有裏程碑意義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中,最高法院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即法院有權解釋國會的立法,並審查它們是否違反憲法。多年來,壹系列法院判決,從政府關於廣播電視的立法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權利,都改變了憲法,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憲法本身。

為了實施基本法的規定或改變實施條件,國會立法拓寬或微妙地改變了憲法的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說,聯邦政府各機構的規章制度也有同樣的效果。在這兩種情況下,嚴峻的考驗是,在法院看來,這些法律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本身的內容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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