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在法院審理此案。法官發現李的兒子和他們壹起玩,被公安機關拘留並罰款。這件事在李看來是不公平的,也是深思熟慮的。向法院法官申請李回避是符合刑訴法規定的。
但是,人民法院合議庭在審理中沒有認真考慮三被告人的撤訴申請,法庭也沒有報請院長批準,也就是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回避制度。正確的做法是休庭,三被告將回避申請交給庭長法官決定是否讓李法官決定。
擴展數據:
法院工作人員拒絕接受被告人徐傑律師金峰的辯護陳述是錯誤的:
第壹,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護律師依法辯護,不受被告人意誌的約束,不受法官意誌和意見的影響。
合議庭成員不得要求律師同意自己的意見。律師辯護是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是根據《關於律師參與訴訟的補充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自行核實律師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必須收集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證據、辯護材料和正式陳述。
可以看到,被告人傑夫的辯護人金峰律師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人民法院可以合理駁回辯護意見,但法院工作人員拒絕接受辯護意見是違法的。相反,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