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國際證券實踐中,當事人和法院往往選擇適用證券發行地或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有與證券發行國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國法律關系最密切的因素。證券發行人要在某個國家發行證券,必須事先獲得該國主管當局的批準,證券發行活動受該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已發行的國際證券要想在某個國家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必須先在上市國的相關主管部門註冊並披露相關信息,其交易活動受上市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同時,國際證券交易活動還必須遵守上市證券交易所的各項規定和慣例,滿足交易所的各項條件。證券發行國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國的法律對國際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大多數證券投資者是證券發行國或證券交易所所在國的居民,其證券投資活動受證券發行國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在國際證券市場上,證券投資者的購買和認購是證券發行或交易的決定性因素,但他們的利益是最脆弱的,需要受到本國法律或當地法律的保護。最後,為了鼓勵外國公司或外國居民購買其發行的證券,證券發行人也願意選擇發行地或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以提高證券的可信度,增加證券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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