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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專家壹個法律問題,如何解釋行政處罰中的“不救濟,不處罰”原則?

行政機關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時,行為人必須有救濟途徑,否則不應處罰。這裏所說的救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請求國家對其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壹種制度。

這種救濟方式有多種,如相對人要求行政機關糾正錯誤、申訴、宣告異議、請願、申請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可稱為廣義的救濟。狹義的救濟壹般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百度百科-行政處罰

人民網-行政處罰“從眾”重於“從快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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