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十級傷殘到壹級傷殘的補償系數範圍為10%到100%,每增加壹級增加10%。附加補償系數從傷殘十級起為1%,每增加壹級增加1%。多級傷殘的傷殘補償系數按照最高傷殘等級確定,每增加壹級傷殘增加壹個附加補償系數,但總和不得超過100%。例中,傷殘等級最高的二級傷殘確定的補償系數為90%,增加壹個二級傷殘的附加補償系數為9%,增加三個三級傷殘的附加補償系數為8%×3=24%,拉回壹個十級傷殘的附加補償系數為1%。總補償系數為90%+9%+24%+1%=124%,已超過100%,應計算為10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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