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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是指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可分為:

(1)債權:損失賠償請求權、基於合同的請求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害的請求權,返還原物上的請求權,恢復原狀的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462條規定,占有人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 *占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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