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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父母去世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如果妳對這壹指定不滿意,妳可以提交法院裁決。不能不具體說明就直接要求法院裁決。

法院以上述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的,優先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均已去世,則未成年人的哥哥姐姐為監護人,以此類推。但是,如果前壹順序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監護人,法院可以選擇後壹順序具有監護資格的人。

沒有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所以這個16歲的妹子可以做她的監護人。雖然她也是未成年人,但在外工作,證明她能夠依靠自己的勞動能力獨立生活,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這個問題我有點困惑。這個叔叔是指他死去的父親的弟弟嗎?媽媽結婚了,對吧?是不是意味著母親再婚?這個大叔是指死去父親的弟弟還是指母親改嫁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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