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與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語言文字的應用還比較滯後:壹些地區方言盛行,公共場所講普通話還沒有真正形成氛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創制簡化字現象普遍;有的企業熱衷於取洋名、洋名,在營銷活動中編造音譯詞;信息技術產品中語言文字使用混亂的問題也十分突出;許多出版物、廣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裝和說明濫用外語...
大量事實表明,語言文字工作沒有法律,只靠政策文件,規範性和權威性較差。只有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科學有效的管理。
擴展數據: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立法目的;
1.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地位。
2、以法律形式確定公民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以及某些行業從業人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義務。
3.管理語言的社會應用。主要管理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公共場合使用的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