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2.提交身份證明、合同等過戶材料;
3.驗收後對材料進行審核;
4.3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登記,發放房地產權屬證書。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