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面和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壞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向質量責任人申請賠償。如果與責任人協商不成,可以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擴展數據:
產品本身損壞的賠償:
產品本身的損害也被稱為“產品傷害自身”和“純經濟損失”。產品本身的損壞不僅包括產品的損壞和丟失,還包括產品本身價值的降低,使用起來難以承受,必須修復或商業利益的損失。
《海牙公約》明確規定了產品自身損害的賠償,允許其作為有限度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美國的相關立法也有涉及,而其他國家的立法或公約基本沒有規定。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明確排除了產品自損的侵權責任。根據本法規定,產品的自損應當按照產品缺陷保證的合同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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