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專賣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商品。限制交易的物品,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內限制經營的物品。上述物品的具體種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涉及以下具體規定:①非法經營食鹽。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7月8日《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壹)》)第1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食鹽罪追究刑事責任。(2)非法經營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號的, 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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