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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權利請願書》和《權利法案》有何異同?英國法制有什麽特點?

大憲章

它是在國王與貴族矛盾激化後,為了限制王權,提高議會地位而提出的。

它的特點是限制王權和法律至上。

重點在於有限君主制的形成。

權利請願書

因為斯圖亞特王朝的專制統治限制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重點是稅收。

事實上,查理壹世是因為需要軍費才被迫簽訂對外戰爭的。

它類似於大憲章,但它保護新貴族和資產階級的利益。

權利法案

主要精神是:限制君權,保護民權。

這兩個原則是:限制君權和議會主權至上。

這就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議會的主權,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

英國法律體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保守、向後看;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程序上的“訴訟中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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