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個人貸款的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借款合同應設置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或緩慢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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