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建築面積收費: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0.3元;
(3)12層及以上高層住宅電梯: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
(4)多層、小高層、非住宅電梯:收費標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5)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居民樓:可簽訂協議,按雙方協商壹致的標準收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