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有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擅自設置標誌。設置招牌,應當向設置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關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或名稱證書復印件;
(二)招牌的文字、制作規格、樣式、材料和安裝位置;
(三)營業(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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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在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許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塗改、損壞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遷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設置者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如檢測不合格,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如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百度百科——《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