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壹般法。
1.基本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國家有關機構組織法等。
2、壹般法律是由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或某壹方面內容的規範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範圍比基本法律小,內容更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二。規章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也可以稱為條例、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法律等級
基本法>壹般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