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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調解有什麽區別?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和解是指解決與他人的糾紛,重歸於好。在法律上,是指當事人為了處理和終結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妥協或協議。壹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訴或者不經判決中止訴訟。調解是指第三方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以使雙方就糾紛或矛盾達成和解。

2.他們所指向的主題是不同的。

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調解是指獨立於雙方當事人的第三人。

3.法律效果不壹樣。

根據法院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法院判決準許後訴訟終結,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擴展數據:

“和解”的法律效力;

1.撤訴:訴訟結案後,當事人申請撤訴。法院許可後,訴訟終止,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壹方只能另行起訴。

2.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調解”的法律效力;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對於下列特殊情況,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可以記入筆錄。

1,離婚案件調解和解。

2、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3.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例。

4、其他不需要進行調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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