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發售的證券和客戶退回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交易;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證券,擔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