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主要官員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壹責任人職責的規定》。第五條黨委主要官員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工作。(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決策,實行黨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加強黨委文件和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四)支持本級人大、政府、CPPCC、法院、檢察院依照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下級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黨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幹預司法活動和違規辦理具體案件;(五)堅持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並重,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法治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