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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發生勞動爭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不再發生勞動爭議”條款的法律效力:如果該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雙方均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則該條款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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