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收據的人代表公司的名稱。有問題要找公司解決。
公章顯示收錢或收東西的行為是公司或單位的行為,證明公司應該對收貨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開收據的人是經手人,他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公司,只對公司負責,沒有授權,不對外負責。
收據沒有法律效力。僅供證明。然而,最近法院開始重視收據的作用。
開收據的人只是壹個經手人,他對收到的貨物或錢負責。也就是說,妳必須能說清楚妳現在收到的貨物或錢是哪裏來的,只要有另壹個人簽收(前提是合法);那就沒妳什麽事了。但是如果妳收到的錢和東西不見了,那妳就麻煩了。妳有責任。哪怕是公司的公章或者財務章。還有財務章和公司章,代表不同的意思。
收據作為收貨證明,只能證明妳的東西是我們公司收到的,要加蓋公司公章,但不是公司財務專用章。比如壹個集團下的兩個單位給第二個單位開收據,能否報銷要看集團的規定。壹般情況下,收據不能作為報銷憑證。
簡而言之,蓋公章主要是代表公司收了錢和東西,但妳有責任暫時保管這些錢和東西,直到入庫或入賬,另壹個人簽收。否則妳就是失職,公司可以追究妳的責任,但是找妳要收據的公司不能追究妳的責任,他們只能追究妳對妳的責任。即妳是公司的壹員,妳對內負責(妳的公司),公司對外負責。
加蓋公章的收據證明票據持有人和公章單位的事實,同時表明公章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持有購物發票的,在規定期限內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全部法律義務。)
票據簽發人和加蓋公章的人只對單位內部的單位負責,公章單位對票據持有人和公章代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和糾紛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