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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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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勞動爭議處理完畢後,對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應當分類或者按時間順序排列,編制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歸檔。檔案材料必須用鋼筆或毛筆復印、打印、油印或書寫,不得用鉛筆、圓珠筆或復寫紙書寫。

第五十三條仲裁案卷應當分壹卷和二卷裝訂。主卷包括:起訴狀、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檢查筆錄、談話記錄、開庭通知書、仲裁建議書、仲裁決定書、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補充卷包括:備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記錄、匯報記錄、請示報告、上級指示、各種會議紀要、論文、結案審批表等。

第五十四條除仲裁機構外,仲裁副卷不得外借或查閱。

第五十五條案件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借閱原仲裁卷。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當場查閱文件。

第五十六條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摘錄正卷中的材料,必須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八條為保證仲裁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嚴格的檔案借閱和查閱制度。對於需要外借的檔案,要明確規定借閱期限,按期歸還。歸還時要進行嚴格檢查,確保檔案的完整性。

第五十九條通過仲裁、調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應當保存五年;仲裁裁決書的檔案應當保存十年;提交法院仲裁的文件應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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