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份證的時限如下:
壹、長期身份證辦理期限為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臨時身份證有效期為三天,但壹般可當天領取;
三、加急身份證辦理時間為七至十五天。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