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行業標準》附錄A的規定,除因客戶責任或所寄物品原因造成快件損失,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保價快件除外),或自快件發出之日起壹年內客戶未查詢並提出賠償要求外,快件延誤、丟失、損毀、不符的,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要求賠償。
對於毀損的賠償標準,快遞服務機構與客戶有約定的,應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a)全損是指快件價值完全喪失,參照快件丟失賠償的規定執行;
b)部分毀損是指快件價值的部分損失,按照快件損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和快件損失賠償金額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快件損失賠償主要包括:
a)快件丟失時,免收服務費(不含保價等額外費用);
b)快遞服務機構購買保價(保價)快件,應當賠償保價(保價)金額;
c)未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在常見的快遞過程中,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就應該按照約定對貨物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按照快件丟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和快件丟失賠償金額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如果不選擇快遞公司建議的包裝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沒有約定的仍應按損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