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工傷職工所在的勞動部門;
3.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未對職工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壹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註意事項:
1.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出差受到意外傷害等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市人社局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綜上,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到市人社局或者各縣(市、區)人社局工傷保險管理部門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審核並辦理,申請成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