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而且必須至少休息壹天。多出來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制定勞動法的時候規定休息日是周日休息壹天,隔周六周日休息兩天,所以壹周是48小時,壹周是40小時,平均壹周變成44小時,但是這些早就被取代了。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者有標準工時制的,每周應當工作40小時。作為勞動者,也要註意區分計件工資和固定工資或者績效工資。如果是計件工資,用人單位已經通過計件實際支付了100%的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足50%的加班工資用於延遲加班。如果不是計件工資,結合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以及雙方的說法,綜合認定和計算加班工資就比較復雜。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節假日期間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