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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侵權責任法律制度主要基於以下法律

法律分析:(1)必須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受到損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的客觀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失誤。(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4)肯定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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