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沒有障礙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是同壹犯罪中受脅迫的共犯。刑法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有違法原因,緊急避險時,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要求保護的法益不能等同於受損的法益,尤其是人命。所以當事人為了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是犯罪。
(3)對法律有正當防衛時,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超過比亞限,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到案件,當事人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正當防衛,制服生命受到威脅的行為人。如果當事人要殺的人已經威脅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當事人可以正當防衛。即使當事人故意傷害對方,但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也不構成犯罪。
兩個特征
脅迫犯罪有壹個獨特的法律名稱“脅迫共犯”,這是我國刑法的壹個獨特風格。它有兩個特點:壹是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的行為是* * *共犯犯罪,但從內心來說,行為人是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 * *共犯犯罪的,只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