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書面申請,作出的要求債務人承擔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是壹種監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壹十九條支付令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債權人、債務人名稱等基本信息;(二)債務人應當支付的貨幣和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三)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4)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支付令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壹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1)要求支付貨幣或匯票、本票、支票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存單等有價證券;
(二)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證券已經到期,數額已經確定,並說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沒有支付義務;
(4)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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