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