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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律師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條件。

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與其他壹般民事賠償責任壹樣,也是責任人有錯誤行為的法律事實。具體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當事人合法利益損害的法律事實。基於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律師對委托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關鍵在於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是否有過錯行為,而要認定其有過錯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律師主觀上肯定有過錯。

律師的行為必須對委托人造成了經濟損害,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律師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法的;

(4)律師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律師履行職責的過程中。

律師的過錯行為壹般表現為:律師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即不履行律師職責,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律師超越代理權限和責任範圍的行為,以及超越代理權限和責任範圍的行為未經當事人追認和律師事務所認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律師向委托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有欺詐行為,或者故意泄露委托人的秘密,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律師明知代理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指使當事人規避法律法規,甚至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我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該條還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或者遇到困難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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