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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和變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解析:為進壹步規範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首先采取拍賣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監督拍賣機構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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